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 劉玉琴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這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計工作決策部署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設。加強統計監督,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是此次統計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新修改統計法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圍繞統計監督新增一條作為第六條,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上述規定體現了黨中央關于加強統計監督的決策部署和要求,明確了統計監督的法定內涵和職能定位,彰顯了統計監督的政治屬性,為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統計監督鮮明政治屬性和加強統計監督重大意義
統計監督是統計法賦予政府統計的一項基本職能,1983年頒布的統計法規定,統計的基本任務之一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實行統計監督;2009年修訂的統計法進一步規定,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的三大統計職權。將統計監督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調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著眼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多次就防治統計造假、提高數據質量、加強統計監督作出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確提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2021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監督意見》)。同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監督意見》,明確規定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要求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統計數據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當好參謀助手;明確提出“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等統計監督5項主要任務。
加強統計監督,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對于新時代新征程服務保障全面從嚴治黨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這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加強對公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抓手。統計監督一方面通過開展統計督察和執法檢查,有效監督統計調查組織權、統計數據生產權、統計數據發布權等統計領域公權力運行情況;另一方面通過實施統計監測評價和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客觀揭示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在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這些為黨內監督及其他監督提供統計支撐,對于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是堅持自我革命、維護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必然要求。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損害黨的先進性、弱化黨的純潔性,嚴重背離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漠視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是消除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這一病灶、為黨的健康肌體排毒殺菌的重要途徑,是在統計領域蕩滌污穢、激濁揚清,馳而不息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有力武器,是推進黨的自我革命、永葆黨的生機活力的內在要求。這是準確監測評價經濟運行狀況、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宏觀調控重要依據。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強化主要宏觀指標和先行指標監測,有助于準確評價經濟量的合理增長和質的穩步提升,及時反映和揭示經濟運行中的風險隱患與問題矛盾;有助于科學決策、精準施策,把高質量發展的步子走得更穩更好更實。
此次統計法修改,緊扣國家治理之急需,將黨中央關于統計監督決策部署和要求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了鮮明的政治性、時代性、方向性。
二、堅持政治引領,統計監督工作取得豐碩成果
近年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級統計機構和廣大統計人員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防治統計造假,持續加大統計督察檢查力度,不斷健全完善統計監測評價制度,切實加強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統計監督工作取得豐碩成果。
(一)充分發揮統計督察“利器”作用。統計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開展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2019年至今,國家統計局分別完成對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12個國務院部門的首輪常規統計督察;對5個省(市)和2個國務院部門的統計督察“回頭看”;對6個省的專項統計督察;對6個省(區)和2個國務院部門的第二輪常規統計督察。目前,正在對7個省(區、市)和3個國務院部門開展第二輪常規統計督察。各督察組始終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督察工作生命線,緊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等關鍵少數,緊盯統計重點領域所涉關鍵考核指標,對統計造假搞虛假政績問題敢于亮劍、一查到底,并監督指導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完成整改任務,做深做實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各地也積極推動對本地區有關市縣和部門開展省級統計督察。通過督察,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的自覺性主動性明顯提高,防懲統計造假責任制問責制不斷壓緊壓實,有假必懲、懲假必嚴、失責必究震懾作用進一步彰顯,紀法觀念顯著增強,統計督察“利器”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二)從嚴從緊懲治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國家統計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治統計造假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履行防懲統計造假主體責任,堅持對統計造假行為“露頭就打”,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連續兩年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統計造假不收手不收斂問題專項糾治和統計造假專項治理行動,著力解決權力干預、“數據尋租”、執法不嚴等突出問題,推動各地區真實全面報送當期數據、真實準確改正歷史同期數據,真實客觀反映經濟運行態勢。建立統計執法常態化機制,2017年以來組織查處了一批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推動有關方面依規依紀依法處分處理了相關責任人,通過內部通報、向社會公開曝光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各地也積極推進統計執法監督工作,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形成有力震懾。
(三)持續強化統計監測評價專業性有效性。將各地區各部門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作為統計監督的重要內容,重點監測評價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重大風險挑戰應對成效、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情況。高質量完成第四次、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國家脫貧攻堅普查,做到“國之大者,心中有數”。加快建立共同富裕統計指標體系,改進中國創新指數監測體系,探索建立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統計監測體系。研究推進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大力推進碳排放統計核算工作,完善以糧食產量調查為核心的農業統計,進一步完善涵蓋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的消費市場統計監測。深入推進區域重大戰略統計監測工作,及時制定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長三角一體化、粵港澳大灣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預警和研判,圍繞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從經濟增長、就業、物價、國際收支、居民收入、市場主體等方面加強監測,為黨中央、國務院準確判斷經濟形勢、優化宏觀調控政策提供參考。
(四)扎實開展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國家統計局著眼于發揮統計指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的“指揮棒”作用,圍繞服務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入研究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統計體系。積極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組織部修訂完善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科學精準設置關鍵性、引領性指標。修訂印發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統計監測制度,更加精準反映各地區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優勢、成效和短板。結合各地區發展定位和區域特點科學測算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數,客觀反映新發展理念貫徹情況和經濟發展質效狀況,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五)積極推動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國家統計局堅持統計監督的政治定位,積極構建統計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協作配合機制,把統計監督與黨管干部、紀檢監察、追責問責結合起來,發揮統計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職能作用。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簽訂監督數據共享合作協議,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提供被督察地區和部門統計督察反饋意見書,由國家統計局立案調查或直接核查的案件及整改報告等統計監督信息,加強監督信息共享;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加強統計領域數字造假問題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將統計督察發現的不正確政績觀和選人用人問題線索及時向中央組織部反映,推動中央組織部將“搞數據造假、虛假政績”納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觀偏差主要問題清單。及時向中央巡視組提供被巡視單位統計監督意見;二十屆中央巡視將統計造假作為監督重點內容,并選派統計業務骨干參加巡視。認真組織辦理中央審計辦、審計署移交的專項審計、經責審計發現的統計造假問題線索;中央審計辦、審計署對統計造假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各地積極推動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同,共同構筑防懲統計造假的銅墻鐵壁。
三、強化“五個必須”,以貫徹實施新修改統計法為重要契機推動統計監督再上新臺階
新修改統計法明確了統計監督新的法定職責,賦予了統計監督新的歷史使命。貫徹落實好這些職責使命,需要進一步深刻把握統計督察政治屬性,強化“五個必須”,全面提升統計監督質效,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
(一)必須提高數據質量。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也是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基礎。統計數據一旦失真失實,統計監督便會失察失效。要按照新修改統計法要求,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并嚴格落實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全面落實主要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第一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采取統計督察等方式加大監督檢查;推動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堅決追責問責;要嚴格執行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細化實化各級統計機構負責人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刀刃向內從嚴整肅統計行風。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健全一體推進“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體制機制,以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保障統計監督成果的客觀公正。
(二)必須錨定“國之大者”。統計監督的優勢在于用數量關系準確反映事物發展情況。統計監督務必胸懷“兩個大局”、心系“國之大者”,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拓展統計監測領域。要按照新修改統計法要求,不斷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做到黨中央決策部署到哪里,統計監督就跟進到哪里;切實加強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重點監測評價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重大風險挑戰應對成效、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情況等;緊盯黨和國家發展的大事要事難事,準確揭示數據背后的生產關系、發展進程和運行規律,實現監測覆蓋有廣度、調查分析有深度、體察民情有溫度。
(三)必須突出問題導向。揭示問題風險是統計監督的重要任務。要按照新修改統計法要求,不斷提高統計工作科學化和現代化水平,充分發揮統計專業優勢,運用科學監測評價和數據定量分析,提前發現排查隱藏在數據背后的重大風險隱患,查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短板弱項,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為黨中央宏觀調控和決策管理提供有力支撐。統計工作本身也要堅持問題導向,有力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加快補齊統計監測評價領域的短板弱項,提升統計能力、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四)必須強化紀法銜接。實行紀法銜接是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加強對統計領域公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堅實制度保障。新修改統計法注重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銜接,進一步加大對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追究力度。強化統計監督職能要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紀法銜接,突出強調黨員干部堅守統計底線的政治責任,堅決糾治統計領域公權力的錯用和濫用;堅持統計執法監督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對存量問題一查到底,對增量問題露頭就打,堅決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嚴格監督執紀問責,保持統計打假威懾力,堅決維護統計紀法的嚴肅性。
(五)必須深化改革創新。推進統計現代化改革是強化統計監督職能、提高統計監督工作質量的堅實保障。要緊密結合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統計重點改革任務,深刻把握新修改統計法作出的各項重要制度安排和實踐要求,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破解改革難題、規范改革行為、鞏固和拓展改革成果,在法治軌道上加快建設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為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賦能增效。